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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院拍板!新建物屋頂設太陽光電、大推再生能源

為加速落實淨零轉型政策,行政院會今(8)日通過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擴大再生能源潛在場域,未來新建、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,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;草案將送立院審議,修正條例通過後,依指定日期上路。

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在會後記者會說明,再生能源發展是淨零政策重中之重,此次修正核心是要釋出更多再生能源潛能場域,並整合相關行政程序,朝一致、簡易及排除限制方向推動,完善相關氣候法規、加速開發綠能。

經濟部這次修法,針對4項再生能源釋出開發空間,包含修正小水力、離岸風電設置範圍定義、放寬生質能區位限制、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,以及地熱發電程序再精進。

考量小水力發電設置在既有設施上,容易遇到二次施工問題,草案建議將小水力發電從過去附屬結合既有的水力設施,納入非專攻發展水力發電的建物。隨著離岸風力發電技術逐漸朝浮動式風機發展,草案也刪去離岸風力設置「不超過領海範圍」的文字。

(行政院提供)
圖/離岸風電、水力發電草案修正重點。行政院提供

另外,為強化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措施,參考德國《柏林太陽能法》規範,自2023年1月1日起,使用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的新建、增建、改建建築物,應設置覆蓋屋頂及屋頂淨面積30%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

據此,經濟部提出,未來新建、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,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被問題政府是否已盤點全帶有多少新屋適用屋頂設置太陽光電?經濟部次長曾文生表示,有關設置條件(建物規模、容量及受光條件等)以及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(例如:廟宇、下水道、隧道等),後續會由內政部及經濟部另外訂定子法規範。

曾文生強調,未來屋頂設置的太陽光電設備屬於建物財產,產生的綠電可透過躉購制度賣給台電或私人,也可以自用,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的收購辦法處理。

行政院會8日通過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未來新建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(行政院提供)
圖/行政院會通過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未來新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行政院提供

延伸閱讀:屋頂上的太陽,到底能不能?

為增進循環經濟,生質能發電相關規範將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定。修正草案以「就近處理、減少集運」為主軸,放寬區位限制,業者可就近處理農業設施、工廠等剩餘農林材料,作為生質能料源。此外,也增加尋址彈性,減少料源集運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與成本。

台灣位於環太平洋火山帶上,具有豐富地熱資源,為使地熱能探勘、開發申請程序及權責機關,有一致明確規範,並加速地熱能探勘、開發許可的審查,推動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,草案新曾相關許可申請、程序審查等規定。

為設置地發電設備而有申請探勘需求者,只要符合一定資格,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探勘許可,再由中央會同地方審查。獲得許可後,地熱能探勘期許可有效期間為2年,最多可有條件展延2年。若地熱能開發區和溫泉區重疊,事前須提出評估報告說明對溫泉業者的影響,並獲得許可始得開發。

圖/台灣具有豐富地熱資源,行政院會針對探勘、開發許可申請提出修正草案。行政院提供